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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4-01 17:00

日前,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优化积极生育医疗保障具体措施的通知》(武医保规〔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方便参保群众全面了解政策,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人口发展是关系中华民族发展的大事情。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根据我国人口发展变化形势,作出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决策。2023年10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45号),从6个方面提出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按照省工作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进一步提升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积极支持生育。

二、主要原则

《通知》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循上级文件要求,注重政策调整与现行医保(生育)政策相衔接,实现生育医疗保障费用从类别保障向费用保障转变,从项目定额支付向对应就医方式支付转变,做到生育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整体提高,保持生育医疗待遇水平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鼓励支持积极生育。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6个部分,包含政策覆盖范围、待遇标准、经办服务等方面内容。

(一)明确生育医疗保障政策覆盖范围

我市生育医疗保障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产前检查费、计划生育医疗费〈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住院分娩医疗费)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保障政策按照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类别实施分类保障。

1.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职工自缴费次月起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已连续足额缴费满6个月的,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其未就业配偶可按我市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3.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在待遇期内,可按职工医保(生育保险)政策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按居民医保有关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二)提高职工产前检查门诊医疗保障待遇

1.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标准。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医保门诊产前检查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定额支付标准,由每个孕周期700元调整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2.扩大产前检查费用支付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产前检查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三)提高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四)提高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流产、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由最高600元/次调整为900元/次。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完全个人负担调整为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五)延长新生儿出生次年待遇期

新生儿未在集中缴费期缴纳出生次年居民医保费的,自补缴之日起,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优化生育待遇申办手续

1.除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外,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根据参保缴费情况,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基本医保有关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证等证明材料。

2.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前,应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生育就医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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